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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受理

事项名称: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受理、审批、签发
行为依据: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3、《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境[2004]30号)
办理条件:
1、外国人应根据在华事由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旅游、探亲、来华看病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人员申请L签证;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人员申请F签证;经中国过境人员申请G签证;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申请C签证;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申请J-2签证。在我市就业、任职、就读人员及常驻记者应申请居留许可。 2、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 ○2申请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对于上述两项代办的申请,受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面见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受理执行专门规定国家公民的申请,须面见申请人并询问有关情况。 3、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并缴验原件: 1、填写完整的并贴有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申请表》; 2、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3、《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4、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且年满18周岁的外国人还需提供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5、依照《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行为对象:
外国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材料调查不计入时限)
收费情况:
1、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2、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3、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公境传【2004】30号《关于外国人签证、居留工作规范》
责任追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咨询电话:
0755-8326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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