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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组织章程(3)



公司成员(股东)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必须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是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还必须载明上述人员的无限责任。即使名称被允许免除“ Limited ”的有限公司,在此条款中也应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是保证有限公司,还应规定有关保证的细节,包括各成员在公司结业时(作为成员时)保证缴付公司的数额。公司如在某成员终止其成员资格的一年内结业,该成员对其终止成员资格前公司发生的债务、公司结业的费用以及成员间捐助权利的评估费用仍应承担缴付责任。上述成员或前成员在公司结业时应缴付的数额,可规定以一定的数额为限。
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可不规定公司成员的无限责任。然而,如果无限公司重新登记为有限公司,应在其章程大纲中作出有关成员责任的规定。

公司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载明公司拟注册的授权股本总额、股份的划分方法及股票的票面价值。例如规定,授权股本总额为一千港元,分为一百股,每股十港元。
章程大纲的签署人至少应认缴一股。各签署人应与其名字相对应,记载其认缴的股份数。

组织条款(the association clause
组织条款是章程大纲的最后条款。章程大纲的签署人(两人以上)应在此条款中表明其拟分别缴付的股份数额并宣称其组成为公司的意愿。签署人应在证人出席的情况下分别签署此条款。证人也应以合法的形式签署并表明其职务和地址,以示证实。

其它条款
除上述法定条款外,在公司章程大纲中可规定其它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此类条款可通过特别决议予以修改,但也可能作出不准许修改的特别规定。此类条款最常用于规定不同种类股份的特别权利。由于章程大纲的效力优于章程细则,此类条款的规定如与章程细则抵触,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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