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介绍(6)
至于董事,报告建议禁止由公司充当董事,而且只应当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股束应当能够通过普通的决议(即出席并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股束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决议)罢免董事。
关于保护股东的权利,报告建议所有公司都应当能够利用法定的股东一致协议来对实施公司的权力和管理股东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而且,股东应当享有各种的补救方法,其中包括衍生诉讼、“压制或不公正行为”诉讼、收购股权或评估补偿、强制遵守令、禁制令以及“以公正平等的理由”将公司清盘。
根据现有的《公司条例》,减少资本、重组计划以通过合并之公司改组,全都需要法院的批准。咨询报告则建议采取简单的程序,不必由法院来干预或清盘。
咨询报告中包含的建议如能被香港政府采纳,它们将导致香港现有的公司法律彻底修订。预计这项改革将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 根据《基本法》中阐明的“一国两制”原则,香港将保留现有的法律体系。
根据《基本法》第160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了一项决议,将不承认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各种条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公司条例》不属于受这项决议影响的法律之列。因此,香港现有的公司法体系将不会因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而受影响。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商业金融中心而取得不仅是基於它健全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而且是有赖一批庞大的律师、会计师、金融顾问和其他专业人员队伍——他们中既有本地人也有外国人——的支持。他们为商业界和金融界提供著世界一流的服务,这是一个竞争优势。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是不大可能被超过的。因此,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后,香港可以期望它的经济仍将繁荣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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